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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代表委员积极为建设法治河南建言献策

添加时间:2006-04-04 00:00:00 来源:会计系

聚焦两会:代表委员积极为建设法治河南建言献策

河南报业网讯 (记者郭晨晨吴倩)“今儿是交提案的最后期限,你交了几个?”昨日,这句普通中带着些许炫耀的问话,成了参加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的委员们见面相互寒暄的口头禅。

1月13日,省政协九届第四次会议一开幕,来自28个界别800多名委员的提案就如雪花般纷纷而至,截至昨日下午4时30分,省政协提案小组共收到提案645件,委员们的热情空前高涨。

据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毕素芹介绍,今年众委员提交提案的最后期限是昨日上午11时,与会的委员们比往年提交提案的热情都高,多数提交的是涉及民生方面有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十一五”规划建言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三农”问题。

“有的委员为了能在最短时间内赶出提案,深夜了还在伏案执笔。所以,这两天委员们见面时,嘴里经常出现的一句话不是‘吃饭了没’,而是‘期限快到了,你交了几个提案’。”毕素芹表示,虽然与会委员们提交提案的规定是在昨日上午11时之前上交,但这两天收到的提案也会交由提案小组备案,以便日后认真落实。

昨日下午,省人大十届四次会议的与会代表也对省长李成玉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说到“十五”期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可喜成就,代表王云龙激动地说,实现我省未来五年乃至更长远的发展目标,就必须坚持和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希望政府切实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尽快制定出台促进和规范自主创新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形成推进自主创新的强大合力。

代表祝平球说,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但他认为加快我省民航业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果按照报告中提出的国企改革方向,进行股份制改造,引进战略投资者,既可解决机场建设资金紧张的问题,又可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对我省今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起着摸索、带头作用。

法治: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工作人员在对议案进行审阅

核心提示

一些人打着律师的旗号,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代理诉讼业务;司法援助与法律援助在衔接上有问题,一些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后却因交不起诉讼费而被拒之法庭门外……与法治有关的话题成了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他们通过围绕法治热点问题建言献策,为中原崛起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尽职尽责。

预防职务犯罪

提议案人:人大代表刘向华等14人

问题:

公职人员借职务的便利采取侵吞、侵占、挪用、贪污、受贿等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出现给党和国家及集体财产造成损失,在人民群众中和社会上也造成不好的影响。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分不利。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是关心、爱护和保护干部的重要内容,每个干部的成长都凝结着组织的培养,部分干部借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不仅给国家和集体带来损失,而且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痛苦和灾难。

建议: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关心、爱护他们的角度出发,非常有必要再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搞好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广大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因此,我省应尽快制定《河南省预防犯罪条例》。

执行有法可依

提议案人:人大代表刘向华等14人

问题:

执行是法律的最后一道环节,是国家法律的最终兑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而执行难则成为困扰法律尊严的最大障碍。我国至今尚未有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的第207至236条,这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6月《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一些针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仍不够完整系统,已不能满足目前执行工作的需要。实践证明,执行难的状况与在执行工作中就有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律依据有很大关系。

建议: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人民法院判决后执行工作能够到位,我省应率先制定《河南省人民法院执行条例》,解决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以促进我省民主与法制工作上台阶。

制止家庭暴力

提议案人:人大代表刘向华等14人

问题:家庭暴力是存在于我省城乡社会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新时期创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极不和谐的因素之一,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父母虐待殴打孩子,使孩子受到身心摧残,影响孩子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二是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或者其他矛盾引起的争斗,强者欺负弱者,给家庭和社会埋下了隐患;三是子女虐待殴打残害老人,主要存在于农村部分失去劳动能力和城市没有收入的老人当中。

建议:为更好地创建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消除家庭暴力,我省应尽快出台《河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落实行政许可

提议案人:人大代表关源良等11人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议:抓紧制定河南省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是我省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我省各级政府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法律保障。建议尽快制定。

校园安全立法

提议案人:人大代表买永玲等12人

问题: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校园安全事故陆续出现,而且重大恶性事故增多。校园伤人、杀人案件,楼梯踩踏事故等校园公共安全性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我省部分中小学班级人数严重超标,在教学、试验、课间活动、校园就餐、集体宿舍、上下学和上下楼打闹拥挤及交通等环节上,存在着多种影响安全的因素,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建议:尽管教育部已与2002年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今年以来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六条措施》。但是这些都属于行政规章和指导性意见,不能作为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因此,制定有关校园安全方面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为了有利于强化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提请审议决定。

主动查假律师

提案人:梁留科

问题: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近两年来,社会上不少人打着律师的旗号扰乱诉讼业务,这些人有的是法律工作者,有的是律师助理。省、市司法机关曾三令五申,不允许律师助理单独办案,但律师助理单独办案表面上有所收敛,即律师助理们在开具律师所函、介绍信上虽然除自己外还加上了一个正式律师的名字,但实际办案中还是助理一个人代理诉讼(或以助理为主,律师为辅)。

助理律师是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获取从事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但这些人员还必须在律师所内实习一年,实习期间不得单独办案。律师助理没有通过国家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是不得从事为获取经济利益而代理诉讼和辩护业务的。

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加大对这些法律工作者和助理律师的监督和查处力度。不能消极坐等群众和当事人的投诉,而应主动到法院查卷和询问,到当事人和群众中了解情况,调查落实一个,查处一个,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的割发权力不受或少受侵害。

延伸法律援助

提案人:民盟河南省委员会

问题: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是经济非常贫困的老弱病残公民,他们根本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上,有许多经济困难的公民在获得法律援助后还是因交不起诉讼费而被拒之法庭大门外。除案件受理费之外,诉讼过程中还有诉讼保全费、鉴定费、申请执行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如不能交纳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诉讼费用,当事人的权利就难以获得切实保护,法律援助难以贯穿诉讼全过程,作用也将大打折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许多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后并不能得到司法援助。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标准掌握不一,一个由法院主管,一个由是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执行起来难统一;二是一些法院怕减少经费收入而不愿过多地对受援人缓收、减收、免收诉讼费用。

建议:法律援助应有两个方面组成:一是律师的援助。通过提供免费、减费的律师服务,运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来维护他们的利益,解决请不起律师的问题。二是法院的援助。法院通过减、免、缓收诉讼费的方式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程序,使他们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地坐在法庭上。将法院诉讼费用的减免或缓交纳入我国法律援助的内容,将有利于充分保护贫弱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统筹设计和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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