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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的十大认识误区

添加时间:2007-05-11 00:00:00 来源:会计系

公允价值的导入既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也是引发诸多争议的焦点。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后,伴随着资产价格的上涨和股市楼市的红火,对公允价值的看法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引入公允价值,使财务报表更加逼近经济现实,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决策相关性。反对者则认为在会计计量中大量运用公允价值,不仅导致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大幅波动,而且为盈余操纵提供巨大空间,降低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相关性与可靠性孰重孰轻,是一个极具争议的哲学性命题。强调相关性的,必定推崇公允价值会计模式,而偏好可靠性的,则坚决捍卫历史成本会计模式。这方面的争论,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持续了半个多世纪。赞成公允价值会计模式的人士指责以“硬资产为重心、以投入为侧重”的历史成本会计模式导致相关性缺失,已不适应以“软资产为核心、以产出为导向”的知识经济,严重低估了上市公司的资产价值,误导了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反对公允价值会计模式的人士则提出,可靠性是确保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的必要前提,不可靠的信息是不相关的,对投资者也是毫无用处的。

公允价值会计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掀起大辩论,这既是预料之中,也是合乎情理的。真理越辩越明,但在辩论过程中,认识偏差也随之涌现。笔者认为,当前关于公允价值的争论,存在着亟待澄清的十大误区。

误区之一:公允价值导致公司利润剧增

截至2007年4月30日,沪深两市已公布2006年报的1474家上市公司共实现净利润3718.17亿元,同比增长46.8%.2007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净利润更是高达1144.73亿元,同比增长达99.99%.据此,关于公允价值导致上市公司利润剧增的说法甚嚣尘上。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因果倒置的观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尤其是2007年第一季度净利润的显著提升,是宏观经济形势和股权分置改革双重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在新会计准则中导入公允价值所致。当宏观经济形势向好,股权分置改革给投资者带来财富效应时,采用历史成本将抹杀这些“改革红利”,而采用公允价值则将改革成果予以明示,对投资者的决策更具相关性。况且,如果继续沿用历史成本而不是公允价值,上市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对外披露的经营业绩增幅可能更大。

以备受关注的雅戈尔为例,该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实现了9.46亿元净利润,其中出售中信证券股份获利11.34亿元(税前)。根据笔者的分析,雅戈尔2007年第一季度出售中信证券获得的税前收益应当是3.6亿元左右,而不是11.34亿元。这是因为,该公司2006年末共持有中信证券18366.56亿股股份,总成本为3.15亿元,每股成本约1.72元。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雅戈尔将所持股份中已过禁售期的12407.5万股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持股成本与2006年底中信证券收盘价27.38元之间的差额(即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追溯调整,调增了股东权益31.84亿元。这样,当雅戈尔2007年2月以每股约39.36元的均价出售3012.13万股中信证券股份时,只应确认约3.6亿元的投资收益。倘若没有采用新会计准则,则雅戈尔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将高达11.34亿元。可见,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导致雅戈尔利润剧增。

从业绩计量的角度看,四类公司将是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受益者”,以发起人身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研究开发投入较大的高科技公司、负债率较高和发生债务重组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较大的公司。在这四类“受益者”中,与公允价值最密切相关的是以发起人身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但诚如上述分析,这类公司报告较高的利润,主要是得益于股权分置改革,而与公允价值无关。这类公司只要将所持股份高价出售,即使按历史成本计量,也必须确认巨额的投资收益。

误区之二:公允价值加剧经营业绩波动

公允价值的导入,将导致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波动,这是公允价值经常被诟病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公允价值将加剧经营业绩波动不是绝对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为例,如果上市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投资的股票存在着活跃的交易市场,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将其股票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两类金融资产均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变动先计入资本公积,待出售时再将资本公积转出,作为投资收益。就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由于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均按公允价值计量,出售金融资产时确认的损益对当期的影响将明显小于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影响。换言之,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且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而不是一次性反映收益,是缓和而不是加剧了经营业绩的波动。

假设A公司2007年1月以每股5.30元的价格购入B公司100万股股票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7年A公司各季度除股票投资收益外的利润总额均为1000万元。2008年4月30日,A公司以每股59.07的价格将全部股票出售。若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在买入至卖出B公司股票期间的业绩波动介于-50%至145.7%之间,而按历史成本计量,业绩波动介于零至537.7%.这说明,公允价值导致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波动是相对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前,按公允价值计量的经营业绩波动大于历史成本,但在出售当期,按历史成本计量的经营业绩波动则显著高于公允价值。

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在出售前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在出售时才一次性确认损益,其对业绩波动的影响与历史成本完全一致。

笔者认为,只要业绩波动是真实的,采用公允价值将变动影响通过利润表或资产负债表及时反映并传输给投资者,是应当加以提倡的。真实波动优于人为平滑。况且,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上市公司对改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的事项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极大地降低了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业绩波动的影响。

误区之三:公允价值增大企业经营风险

公允价值对利率、汇率、税率和资产价格的波动相当敏感,一些人据此声称将公允价值引入新会计准则,将增大企业的经营风险。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尾巴摇狗”的逻辑思维。企业经营风险受外部经营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即使不在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企业的价值仍然会随着利率、汇率、税率和资产价格的波动而变动。在应对经营风险方面,历史成本计量模式选择的是“鸵鸟政策”,对企业经营环境变化导致的价值变动视而不见,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则选择积极面对,如实反映。在风险面前,以消极的“鸵鸟心态”漠视价值变动比正视价值变动更加危险。

美国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金融危机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1980至1994年,大约1300家资产总额超过6210亿美元的储蓄与贷款机构(Savings & Loans Institutions)倒闭。这些机构主要是由于遭受巨大的利率风险而倒闭的,因为它们80%以上的贷款是固定利率的抵押贷款,而资金来源则主要是短期存款。当这些机构接受的存款利率从1978年的7%上升至1982年的11%时,它们的资金成本已经超过抵押贷款的平均回报率。若按公允价值对贷款和存款计量,这些机构已经资不抵债1180亿美元,但若按历史成本计量,这些机构的财务报表仍然体现出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支付能力。这次金融危机的最深刻教训之一是,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粉饰太平,掩盖了这些金融机构面临的经营风险,延误了监管部门的拯救时机,结果付出了巨额的社会成本。学术界一般认为,美国发生的这次金融危机,是促使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越来越热衷于推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契机。

从这个意义上说,引入公允价值,及时度量企业价值变动及其影响,将迫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和监管部门增强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促进套期保值、利率互换、货币互换等金融创新活动,提高金融产品的多样性,繁荣我国的金融市场。

误区之四:公允价值增加公司税收负担

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并将不同资产负债表日一些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将导致上市公司确认一些“未实现的损益”。许多人因此担心这种做法将增加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财政部在引入公允价值的同时,也改变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一规定意味着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已由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债务法。根据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只要所得税法维持其原有的计税基础,即使上市公司在会计核算上改按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也不会增加税收负担。假设B公司2007年1月4日以每股27.6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万股中信证券股份,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7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的收盘价为60.80元。2008年7月,B公司将持有的1000万股中信证券股份以每股65元出售。如果B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则A公司2007年度应确认的收益为22,244万元,并确认10,956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部分所得税并不需要在2007年度支付,不存在增加A公司税收负担的问题。到了2008年7月出售中信证券股份时,A公司才需要将这10,956万元的所得税连同出售时应计的1,386万元所得税支付。不论是采用公允价值还是历史成本,B公司出售中信证券的税收负担均为12,342万元,而且支付时间也不存在差别。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外,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已就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协调,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为导入公允价值而增加。

误区之五:公允价值不如历史成本可靠

学术界和实务界通常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所生成的财务信息,其可靠性不如历史成本。笔者认为,在评价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的可靠性时,不应一概而论。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和FASB于2006年9月颁布的第157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公允价值可分为三个层次:活跃交易市场对资产和负债的报价;类似资产和负债可观察到的市价;运用估值技术所确定的价值。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由于需要在估值模型中大量运用假设并对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其可操纵性明显高于历史成本,可靠性却逊色于历史成本。但第一和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其可靠性毫不逊色于历史成本,且比历史成本更不容易被操纵。只要存在着活跃交易市场,公允价值信息能够随时获取、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所生成的会计信息,甚至比历史成本计量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可靠性是相对的,历史成本也不见得总是可靠的。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同样需要大量的估计和判断,不可避免地要使用诸多带有主观色彩的待摊和预提。

误区之六:公允价值运用没有限制条件

一种观点认为,新会计准则付诸实施后,公允价值将普遍运用。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有失偏颇的看法。为了与国际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财政部在制定新会计准则时确实加大了引进公允价值的力度。但在制定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财政部始终坚持既要与国际惯例趋同,又要立足于中国现实的原则。财政部十分清楚,尽管我国的改革开放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中国依然是个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市场仍处于早期的发育阶段。在这种现实的经济环境下,很多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有时难以取得,或者不能可靠计量。因此,财政部在引入公允价值过程中十分审慎,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新会计准则凡是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在行文中都嵌入了一个醒目的“救济条款”或“豁免条款”,即不能获得公允价值信息,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这种做法事实上将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主要限定在第一和第二层次上,即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按市场报价确定,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按类似资产和负债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确定。至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不论采用何种估值模型,除非上市公司能够证明其可靠性,否则,其运用将受到严格限制。在引入公允价值时嵌入“救济条款”或“豁免条款”,堪称是一种制度创新,在倡导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误区之七:公允价值难以厘清受托责任

传统上,反对公允价值的学派一直主张公允价值难以厘清公司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只有采用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会计模式,才有利于评价公司的管理层是否有效地履行其受托责任,因为历史成本模式体现了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这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并非绝对真理。投资者为了评价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受托责任,除了关心投入要素的历史成本外,更关心投入要素的现行价值,是否保值增值。从信息需求的角度看,投资者对自己投入多少十分清楚,不需要上市公司利用定期报告反复提醒他们投入了多少,投资者最需要获取的是投入要素在报告日的价值变动信息。仅仅依靠上市公司提供以历史成本计量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显然无法获取投入要素的潜在产出价值,而缺乏这类信息,要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受托责任进行有效评估,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换言之,受托责任的界定和评价应当拓展和延伸,既要考虑投入产出比,还要考虑上市公司管理层对投资者投入要素的价值管理。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Value Based Management),呼吁上市公司提供公允价值信息。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软资产”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创造和核心竞争力的维持和提升至关重要,但“软资产”具有投入与产出严重不对称的特点。历史成本模式过分关注“软资产”的投入面,无法让投资者评估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是否对“软资产”的产出面进行卓有成效的管理。

误区之八:公允价值必然是合理价值

将Fair Value翻译为公允价值,容易令人产生误解,误以为公允价值必然代表合理的价值。其实,在英文里,公允价值强调的是公平与否,而非合理与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的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根据FASB第157号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的最新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可收到或清偿一项负债应支付的价格。这一定义包括三个关键点。(1)有序交易,它包含三层意思:假设在计量日之前的一段时期里就已经存在交易市场,该交易所涉及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买卖是习以为常的;该交易不是一项被迫交易;该交易是一项假设性交易。(2)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即公允价值计量所涉及的一定资产或负债将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出售或清偿。(3)市场参与者,它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独立于报告主体,不是报告主体的关联方;熟悉情况,掌握信息;有能力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交易;自愿而不是被迫地进行交易。

可见,Fair Value确切的中文翻译应当是公平价值,而不应当是公允价值。任何事实性或假设性交易,只要符合有序交易、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以及市场参与者的规定,就是公平交易,实际达成或可望达成的价格都是公平、恰当的。譬如,2007年4月30日,中国人寿的A股和H股的收盘价格分别是41.65元和24.45港元。尽管二者相差超过70%,但两个价格在各自的市场中都是公平、恰当的。至于哪个价格更合理,则不是公允价值所能回答的。

误区之九:公允价值一定是真实价格

公允价值不一定是合理的价值,也不一定是基于事实性交易的真实价格。公允价值既可以是基于事实性交易的真实市价,也可以是基于假设性交易的虚拟价格。实际上,从公允价值的最新定义可以看出,FASB强调的正是基于假设性交易的虚拟价格。首先,在对有序市场进行说明时,FASB明确指出,出售资产或清偿负债的交易是计量日的一项假设性交易(Hypothetical Transaction),即假设拥有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日将出售资产或清偿负债。这说明,资产或负债是否实际出售或清偿,并不是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其次,在阐述公允价值的计量目标时,FASB指出,公允价值的计量目标是为了确定市场参与者如果将其拥有的资产在计量日出售可以收到的价格,或者将其承担的负债在计量日清偿应当支付的价格。这意味着,公允价值实质上是计量日的一种虚拟价格。换言之,历史成本强调的是真实交易和真实价格,而公允价值则超越了真实交易和真实价格的范畴,延伸到了假设性交易和虚拟价格。公允价值内涵和外延的拓展,主要是为了更加准确、及时地反映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因为很多衍生金融工具最终可能结算也可能不结算。

误区之十:公允价值造成净利润与现金流背离

对公允价值的另一个指责是,在新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将导致上市公司报告的净利润与现金流相互背离。诚然,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确实会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但并不影响其现金流量。在没有现金流入或流出的情况下报告利润或亏损的增减,无疑加大了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难度。但必须指出,造成净利润与现金流脱节的根本原因并非公允价值,而是权责发生制。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模式下,即使采用历史成本也会导致净利润与现金流的背离,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尽管并不影响当期的现金流,但却影响了当期的净利润。同样地,向客户和供应商赊销赊购产品,虽然没有导致当期现金流量的变动,却影响了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事实上,只要权责发生制继续秉承“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上市公司净利润与现金流的相互背离将成为常态,即使新会计准则不引入公允价值,这种背离现象仍将存在。

必须指出,净利润与现金流相互背离的趋势将随着会计理念的重大转变愈演愈烈。传统上,收益确定是以“收入/费用观”为主导的。在这种会计理念的指导下,会计惯例强调的是真实的交易基础、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实现原则(收入只有在已实现或可实现情况下才可确认)、配比原则(收入确认后,与此相关的成本费用也必须予以确认)和审慎原则(宁可多确认费用和负债,不可多确认收入和资产、资产减值应尽早确认,资产升值不得确认)。这种会计惯例在反映和处理衍生金融工具(没有或只有很小初始成本,但可能让企业遭受巨大金融风险的特点)和资产减值时,存在诸多缺陷。为此,从20世纪90年代起,以FASB为代表的准则制定机构在收益确定上开始转向“资产/负债观”。根据这种新的会计理念,会计重心在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居于从属地位,就是说,收入和费用是否确认、按多少金额确认取决于与之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是否符合报表要素定义、能否可靠计量。收益确定由“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不仅使计量属性由侧重历史成本转向倚重公允价值,而且将进一步弱化净利润与现金流之间的关系。

总之,将公允价值引进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既是实现国际趋同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金融创新的必然选择。在引进初期,对公允价值存在误解不足为奇。当然,公允价值并非十全十美。譬如,按照国内外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投机、炒作等非理性行为所蕴涵的不合理定价,只要不是强迫交易的结果,也包含在公允价值之中。这不能不说是公允价值的一大缺陷。但是,公允价值存在的缺陷不能也不应成为回归历史成本的理由,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允价值才是理性的选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已经将如何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纳入其工作日程,我国也有必要同时从概念框架和具体准则入手,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第157号准则的经验,制定一个内在逻辑更严密、操作指引更明确、验证手段更简便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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